
2025年以来,港股IPO热度走高,2025年全年IPO数量达117家,募资金额达2863.3亿港元,同比增长224.8%;同时,再融资的规模也同步上升至3263.7亿港元,同比增长272.9%。港股IPO募资规模时隔六年重回全球首位。
步入2026年,赶赴香港IPO的趋势依旧火热。值此关键时期,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(联交所)于3月13日刊发咨询文件,就一系列有关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咨询市场意见。 南都·湾财社记者注意到,建议对多项港股现行的门槛标准进行的调整,包含同股不同权、首次上市等市场较为关心的条款。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,此次调整是港交所继2018年改革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松绑,对吸引新经济独角兽的撬动作用不可低估。
同股不同权: 市值、财务标准大幅松绑
创新性认定进一步放宽在香港资本市场,“同股不同权”官方称为加权投票权(WVR),是港股为适配新经济企业发展推出的差异化股权安排,核心为股份经济权利平等、投票权差异化。
该制度下,上市公司股票在分红收益、股价涨跌收益、破产清算分配等经济权益上完全一致,仅在公司治理表决权上存在区别: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遵循“1股1票”的常规规则,而公司创始人、核心管理层持有的特殊类别股份,可拥有更高投票权重。 港股设置“同股不同权”机制,主要为解决新经济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痛点。这类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需多次融资,创始人团队股份易被持续稀释,通过加权投票权,可在不掌控多数股份的情况下,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,避免因资本运作导致管理层更迭,保障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稳定。 在建议中,对于施行“同股不同权”上市机制的企业门槛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。首先是市值与财务门槛的调整。无收入公司的市值要求由400亿降至200亿港元;有收入公司要求由100亿市值和10亿收入,降低至60亿市值和6亿收入。 其次是投票权上限调整。对于市值大于等于400亿港元的大型公司,不同投票权比重由1:10提高到1:20。
再者是创新性认定调整。此前,只有创新产业公司才能采取不同投票股权架构上市。在建议中,将“创新产业”公司的认定分为两类,A类为“科技创新”、B类为“业务模式创新”。建议还将所有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(即使不按18A或18C章上市)自动视为“创新产业”公司。
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,此次调整是港交所继2018年改革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松绑,对吸引新经济独角兽的撬动作用不可低估。
在他看来,财务门槛“腰斩”直接扩大了潜在上市企业的基数。这意味着大量处于成长期、尚未盈利但具备高成长潜力的创新企业,首次具备了登陆港股的财务资格。投票权上限放宽至20倍,为创始团队在稀释股权后仍保持控制权提供了更大空间,这对于需要多轮融资的硬科技企业极具吸引力。可以预见,这将显著提升港股对AI、生物医药等赛道独角兽的吸引力,巩固香港作为新经济企业首选上市地的地位。
就创新性认定调整,田利辉认为,这一调整精准回应了新经济形态演进的现实需求。当前,大量高成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非技术突破本身,而是商业模式的重构,如新型消费平台、供应链整合服务、AI营销科技等,它们同样需要不同投票权架构来保障创始团队的战略定力。港交所此次明确将创新路径划分为“科技”与“业务模式”两条轨道,并将生物科技、特专科技公司自动纳入认定范围,显著拓宽了制度覆盖面。
田利辉同时指出,业务模式创新的认定确实面临客观挑战:与可专利化的技术不同,“模式创新”的判断标准更具主观性,容易被包装和模仿。这要求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既要保持制度弹性,又要守住创新实质的底线。
首次IPO:所有新申请人均可保密递表 退回机制压实中介责任
为协助优质科企申请上市,联交所于2025年5月6日联合香港证监会正式推出的“科企专线”,为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提供便利。该机制是在《主板上市规则》第18A章及第18C章基础上推出的改革,提供上市前专门指引,允许保密形式提交申请。
在此次建议中,保密提交上市申请人的范围扩大。此前,只有适用于合资格第二上市申请人、生物科技公司、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获豁免者可以采用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。现在港交所建议,所有新申请人都可以选择保密递表。
在田利辉看来,全面放开保密申请是对标国际主流市场的关键一步,将深刻改变企业的IPO决策模式。保密提交允许企业在申请阶段不公开敏感商业信息,避免过早暴露战略布局、财务数据,减少市场波动对估值的干扰,尤其利好研发周期长、竞争激烈的AI、医药企业。对筹备节奏而言,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选择发行窗口,待通过聆讯后再集中向市场披露信息,提升发行效率。
田利辉同时强调了“试水式”申请增加的问题。他指出,部分企业可能抱着试探态度递交材料,视反馈决定是否推进。但这并非坏事,反而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。关键在于配套机制:港交所强化了退回机制,若文件质量不达标,将公开所有中介机构身份,形成强有力的声誉约束。这能有效过滤“随意试水”者,确保保密申请不沦为降低质量的通道。
田利辉所述的配套机制正是港交所此次调整的另一个重要机制——退回机制。此前,不完备的申请材料可能会被退回,退回上市申请时,联交所网站会刊登保荐人的身份。在建议中,退回上市申请时,公布所有负责编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(律所、会计事务所等)的身份和角色。
在田利辉看来,建议提出退表后公开所有中介机构身份与角色,这一改革直击中介机构“粗制滥造”的痛点,将显著提升上市文件质量。他指出,过去仅公布保荐人,其他中介机构存在“搭便车”心理,责任链条不完整。改革后,律师、会计师、行业顾问等所有参与方的身份和角色都将被公开,一旦申请被退回,整个中介团队的声誉都将受损。
田利辉强调道,这种“连带惩戒”机制形成了强有力的行为约束:一方面,各中介机构之间将形成相互监督、相互制衡的关系,避免因个别环节疏漏导致集体“蒙羞”;另一方面,声誉风险的上升将倒逼机构在项目承接阶段就更审慎地筛选客户,在文件制备阶段投入更多资源确保质量。这是用市场化的声誉机制,替代了单纯的行政监管。
采写:南都·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、邱墨山场外股票配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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